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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东综执行处字[2021]第CQ4-0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8
    决定机关 临沂市河东区城管局
    法定代表人 郁万标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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