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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高安市瑞明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晶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572484-2
    执行依据文号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8)赣0922执1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7
    发布日期 2018-07-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宜明、江西瑞明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国胜欠款本金10376000元及相应利息(以10576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10476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10376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高安市瑞明包装有限公司、王磊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高安市瑞明包装有限公司、王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宜明、江西瑞明陶瓷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孙国胜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5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0506元,由被告王宜明、江西瑞明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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