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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高安市瑞明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晶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57248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983民初2362号
    案号 (2017)赣0983执1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9
    发布日期 2017-09-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高安市瑞明包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9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21日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在本案被告高安市瑞明包装有限公司所欠的借款本金950万元及其违约产生的利息范围内对依法处置其坐落于清高路17559.42平方米的土地(高国用〈2009〉字第0618国有土地使用证)及14607.67平方米的房产(高房权证字第0004087-1/-2/-3/-4/-6/-7/-9/-10号,0012317-1号、-2号,1007175号)的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吴宜亮、吴晶对被告高安市瑞明包装有限公司所欠的借款本金95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639元,减半收取39320元,由被告高安市瑞明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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