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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莱芜玉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20233****525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117民初397号
    案号 (2020)鲁0117执5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日期 2020-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一、被告丁兰华、陈成康于本判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0268.16元及利息(截止到2020年2月12日利息为6363.29元,自2020年2月13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以本金40268.16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支行对抵押车辆(鲁P973JU)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莱芜玉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贵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丁兰华追偿;四、被告亓新国和张文娟、杜英绪和刘文凤各自在不超过200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丁兰华、陈成康追偿。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计483元,保全费600元,由被告丁兰华、陈成康、莱芜玉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亓新国、张文娟、杜英绪、刘文凤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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