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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射阳正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家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27112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11民初338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苏0311执8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3
    发布日期 2018-09-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射阳正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戴道田借款本金11346878.49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8日起,按年息2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射阳正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戴道田借款本金82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戴道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3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800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被告射阳正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38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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