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林罚决字〔2019〕第11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八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拟给予如下处罚:1.责令限期到2020年5月1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2元的罚款,即12x906=10872元。(人民币壹万零捌佰柒拾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23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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