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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林罚决字〔2019〕第11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拟给予如下处罚:1.责令限期到2020年5月1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2元的罚款,即12x906=10872元。(人民币壹万零捌佰柒拾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23
    决定机关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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