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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县执城管罚字【2021】第16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1年 4月29日 15时23分,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榔梨执法队执法人员廖志明、游步浩巡查至长沙县榔梨街道映霞路长沙景科集美星宸售楼部前人行道时,发现有人在该处人行道设置了内容为“8275-6666、千亿金科礼赞星城、双地铁口城央巨筑”的10个刀旗广告。执法人员找到设置该户外广告的负责人李许金。向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进行检查。经查该广告是由长沙景科置业有限公司聘人设置。执法队员要求长沙景科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审批手续,该负责人李许金称:因广告已做好,手续正在办理审批中,但是现在还没有办理下来相关户外广告审批手续,所以就先把广告设置好了,执法队员立即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了测量:设置在长沙县榔梨街道映霞路长沙景科集美星宸售楼部前人行道的10个刀旗(单个:宽0.7米、高3.6米)共25.2平方米(已拍照取证)。执法队员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1 日内自行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2021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巡查到长沙景科集美星宸售楼部前人行道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其携带相关证件到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榔梨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已于2021年06月16日主动通过微信扫码缴纳罚款,非税收入票据号:3141593692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6
    决定机关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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