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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浦公(消)行罚决字〔2018〕01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金华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管理的浦江县东方蓝郡小区(位于浦江县月泉西路以南)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场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三阶次的从重处罚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金华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浦江县支行(帐号:33001677435050003155106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浦江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8月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09
    决定机关 浦江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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