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浦公(消)行罚决字〔2017〕037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金华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你单位管理的浦江县百岁天苑小区(位于浦江县和平南路277号)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金华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浦江县支行(帐号:33001677435050003155106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浦江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10月23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23 |
决定机关 | 浦江县公安消防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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