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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06-00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杭州和高置业有限公司为了宣传公司翠苑荟项目,分别于2020年4月和8月在西湖区文一路387号翠苑荟项目售楼部北侧和东侧设置了两块大型户外广告,广告材料都是喷绘布,背部是钢铁支架。东侧的户外广告固定在文一路下穿隧道风井外墙上,高5米,长7米,面积35平方米,内容为“翠苑荟,30-500M2都会商业准现铺、40-87M2、4.77米灵动LOFT、即将入市”等字样。北侧的户外广告的支架直接固定在地面,高3.6米,长31米,面积111.6平方米,广告内容为“无翠不杭州,城西心、翠苑里1N生活主场、翠苑荟”等字样。二块广告面积合计146.6平方米,当事人未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队员于2020年10月13日14时30分,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综执责改字【2020】第0016363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接受复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05日前整改完毕。另经查证,当事人因同一违法行为,队员于2020年09月30日责令当事人整改,要求当事人在10月5日前整改完毕,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杭州和高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4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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