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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空气压缩机制造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泰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179776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年经开民初字第02031号
    案号 (2017)辽0191执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9
    发布日期 2018-06-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空气压缩机制造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佰合包装厂货款11199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6元,减半收取1673元,由被告沈阳空气压缩机制造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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