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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恒实伟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1309****475R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04民初11128号
    案号 (2022)皖0104执3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日期 2022-03-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州恒实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兆中货款33800元;二、被告常州恒实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兆中逾期付款损失(以161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2月3日);三、被告常州恒实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兆中逾期付款损失(以33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四、被告常州恒实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兆中逾期付款损失(以33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五、被告樊连军对被告常州恒实伟业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刘兆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91元,减半收取395.5元,由被告常州恒实伟业建材有限公司、樊连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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