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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于税罚〔2018〕8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56张,税率为3%的发票开成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按普通发票50份以上,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期内改正,决定拟对你单位28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28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15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于田县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