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平综执字〔2018〕37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展示商品且逾期不改正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8年9月10日9时00分,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在当湖街道三港路巡查时,发现在当湖街道三港路147号平湖市当湖街道熊君门窗经营部店门外摆放着2张长条凳,凳上架着铝合金制品,另有切割机一个,玻璃等加工材料若干。经询问上述物品系平湖市当湖街道熊君门窗经营部店主熊君君所有,摆放在店外用于制作门窗。执法人员当即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18年9月10日11时00分前自行整改上述行为。至2018年9月10日11时05分,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整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平湖市当湖街道熊君门窗经营部(熊君君)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0-09 |
决定机关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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