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同市世纪创通租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20060****6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1民初1912号 |
案号 | (2021)津0111执58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日期 | 2022-03-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商鼎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贷款本金1515万元、利息477730元、复利7705.34元,合计15635435.34元(截至2019年10月20日)及自2019年10月21日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收);二、被告大同市世纪创通租赁有限公司、琥珀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鹏翼、徐晓蕾、王志刚、王永盛对以上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如被告中商鼎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就被告大同市世纪创通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持有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86万股股权)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61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全部由被告中商鼎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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