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北市监处〔2018〕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8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清查整改,配合,且认错态度诚恳,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无中文标签的29瓶未开封的ERDINGER WeiBliei啤酒,没收无中文标签的29瓶未开封的ERDINGER Dunkel啤酒。 (二)没收违法所得3010元。 (二)罚款7000元。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合计罚没款1001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10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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