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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大成仁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聂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54819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809号
    案号 (2014)鄂襄新法执字第004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1-17
    发布日期 2015-06-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48420元及利息(以本金2948420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1月3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赔偿原告律师费8万元;被告大成仁和公司、聂虎、翟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43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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