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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桐建罚20180014
    违法行为类型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行政处罚内容 嘉兴盛融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桐乡市崇福镇工业区崇福市河东侧、中山路南侧,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崇德府邸一期”项目的施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责令嘉兴盛融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改正,并处罚款2136904元;法定代表人薛亚军处罚款179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02
    决定机关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人防办)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