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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联富服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24856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5661号
    案号 (2019)沪0115执恢8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2
    发布日期 2019-06-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东方亿帆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贷款本金109,000,000元;   二、被告上海东方亿帆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15年2月3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2,676,780.90元,以及自2015年2月4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率及计算方式按照《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被告周华成、张田平、上海联富服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东方亿帆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周华成、张田平、上海联富服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东方亿帆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上海东方亿帆服饰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义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上海东方亿帆服饰有限公司协议,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闸北区河南北路99号地下1层326-347、384-388、409-493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东方亿帆服饰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东方亿帆服饰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案件受理费58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591,800元,由被告上海东方亿帆服饰有限公司、周华成、张田平、上海联富服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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