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邳州市华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8257****511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82民初3072号 |
| 案号 | (2021)苏0382执恢5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鑫康达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借款本金1990000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利息暂计至2018年6月21日为89190.10元,之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二、被告邳州市华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何建军、谢彩群、潘珍瑞、王娟对上述第一项徐州鑫康达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7责任的限额内依法追偿。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有权就谢彩群名下位于邳州市运河镇荣盛.文景苑11-1-201室抵押房产,被告潘珍瑞名下位于邳州市运河镇中央花园7-2-114室抵押房产在被告徐州鑫康达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的范围内,享有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对被告谢彩群房产优先受偿限额为815100元,对被告潘珍瑞房产优先受偿限额为3569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75元,减半收取计11488元,由被告徐州鑫康达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邳州市华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何建军、谢彩群、潘珍瑞、王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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