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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力帆智能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09MA****XNX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渝0109民初2379号
    案号 (2020)渝0109执26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5
    发布日期 2020-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重庆力帆智能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5日前向重庆渝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50 000元。 二、重庆力帆智能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向重庆渝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期支付工程款价税合计金额706 888.98元,其中于2020年7月28日前支付176 722.25元,于2020年9月28日前支付176 722.25元,于2020年12月28日前付176 722.24元,余款176 722.24元于2021年3月28日前付清。 三、重庆力帆智能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前向重庆渝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360元。 四、若重庆力帆智能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任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重庆渝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自逾期之日起7日后就全案申请强制执行。 五、在重庆力帆智能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本协议第二项每期工程款前,重庆渝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提前30日向重庆力帆智能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交付相应价税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重庆渝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交付发票,则本协议第二项中相应工程款的付款期限按逾期天数相应顺延。 六、重庆力帆智能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重庆渝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消防验收备案所需全部资料;重庆渝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且保证重庆力帆智能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凭证;若因重庆渝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原因导致重庆力帆智能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逾期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则本协议第二项中第三期、第四期工程款的付款时间按逾期天数相应顺延;若重庆力帆智能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未按时提供消防验收备案所需资料导致重庆渝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时或者不能完成备案的,重庆力帆智能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仍应按前述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 七、重庆渝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八、案件受理费10 959元,减半收取5479.50元,保全费4120元,合计9599.50元,由重庆力帆智能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渝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各承担4799.75元,重庆力帆智能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前向重庆渝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支付4799.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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