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浮环罚字[2018]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超标排放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2-05 |
决定机关 | 浮梁县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张仁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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