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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浮环罚[2017]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超标排放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入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细化为:“1、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1)非重污染行业年度内超标排放一次的:①超标1倍以下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罚款;②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罚款;③超标2倍以上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4倍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08
    决定机关 浮梁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张仁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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