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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浮环罚字[2017]23
    违法行为类型 私设暗管偷排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之规定,结合《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细化为:细化为: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私设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25
    决定机关 浮梁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张仁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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