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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凤台县朗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42108****23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422民初1140号
    案号 (2022)皖0422执4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1
    发布日期 2022-04-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柴孝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从2019年5月7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7%计算;从2020年5月8日起,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05%计算至本清息止,减去已付利息54012.5元);二、被告柴孝杰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如果被告柴孝杰到期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凤台县朗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景润桂花园7栋112室房屋(最高额50万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柴孝杰、被告凤台县朗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逾期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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