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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凤台县朗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42108****23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422民初2351号
    案号 (2021)皖0422执12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7-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长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0951.25元,以后利息从2020年6月18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45%计算至本清息止;二、被告王长海如到期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与被告凤台县朗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协议,以其所有的位于凤台县景润桂花园7栋113房屋及相应土地[不动产权证号:14020026;土地证号:毛国用(2011)第8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王长海继续清偿;三、驳回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7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49元(已预交),减半收取4524.5元,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34.5元,被告王长海负担44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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