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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蓬江市监罚决〔202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一、对你公司市场内随意摆摊设点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即10000元),上缴国库;二、对你公司开办市场环境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即30000元),上缴国库;以上两项共计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5
    决定机关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