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镇市监处〔2019〕5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已失效)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餐具经消毒后,大肠菌群仍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范围,其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曾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警告而拒不改正,同时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较轻,危害后果轻微,且案发后积极配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3-27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蔡国定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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