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徐市监案处字〔2017〕第04020161328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100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17 |
决定机关 |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林丽云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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