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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50073****968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91民初3217号
    案号 (2021)辽0191执30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日期 2022-05-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梯款2,058,000元;二、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416,000元。三、驳回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64元,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退还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3,2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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