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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肇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87709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明民二初字第01499号
    案号 (2016)辽0504执14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5
    发布日期 2017-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辽宁中邮普泰移动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于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签订的《丰华新城门市认购书》; 二、被告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辽宁中邮普泰移动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购房款一百零七万一千元; 三、被告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购房款一百零七万一千元的利息,时间自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四、被告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辽宁中邮普泰移动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房维修基金三万五千三百八十元、物业费一万七千六百九十元、电费五千元、水费三百元,合计五万八千三百七十元。 上述二、三、四款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九百六十元,由被告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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