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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肇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87709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明民二初字第01456号
    案号 (2016)辽0504执14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5
    发布日期 2017-1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2007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丰华新城门市认购书》; 二、被告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国邮电器材东北公司购房款4643604元; 三、被告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购房款4643604元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原告的损失;时间从原告交款的次日即2008年1月4日始计算至本院确定给付之日止。 上述二、三款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万三千九百五十元,由被告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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