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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肇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87709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明审民初字第00038号
    案号 (2016)辽0504执14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4
    发布日期 2018-07-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王耀十七万元购房款的利息,自二00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二00八年三月五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王耀十七万购房款日万分之四违约金,自二OO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二OO八年三月五日止。 三、驳回原告王耀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百八十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王耀承担四百四十元,被告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四百四十元,反诉费三百七十元(反诉人已垫付),由反诉人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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