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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石税稽罚〔201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的违法事实及依据:你单位2014年至2015年期间,收取顾问费及利息收入总金额86747579.02元,未按规定开具发票金额76247579.02元。 你单位支付管理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入帐,其中:2013年度2013-12-30-记19号凭证,其他应付款-应付关联公司往来48750000.00元,支付管理费无发票;2015年度2015-6-30-记16号凭证、2015-12-11-记4号凭证,其他应付款-应付内部往来款支付管理费105000000.00元,发票金额96250000.00元,支付管理费无发票金额8750000.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10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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