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余市管罚处字〔2019〕63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利用互联网团队计酬传销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根据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和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综合我局近两年查办利用互联网传销案件罚没款情况,建议对当事人杭州弘运科技有限公司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274,544.81元;二、罚款100万元共计2,274,544.81元(贰佰贰拾柒万肆仟伍佰肆拾肆元捌角壹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30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陶青付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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