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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镇人社罚决字(2017)第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诺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案
    行政处罚内容 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镇人社罚决字(2017)第2号当事人名称:诺孚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镇海大道西段415号根据主动监察,我局于2017年3月1日对你单位涉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该单位未按经我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了严重影响。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点、《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61条第3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圆(小写:20000元)。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4月1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18
    决定机关 镇海区人力社保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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