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嘉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捷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11227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94号 |
案号 | (2016)皖0422执21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寿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02 |
发布日期 | 2016-03-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市嘉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6165682.07元,利息、罚金、复利。 二、被告安徽财富汽车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六安市寿县工业园的钢结构厂房、配套办公楼对判项一确定的被告深圳市嘉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务向原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依法处分上述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安徽财富汽车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嘉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安徽财富汽车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六安市寿县工业园面积为36643.8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4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判项一确定的被告深圳市嘉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务向原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安徽财富汽车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嘉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深圳市嘉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陈雪芬、吴捷就上述判决一确定的被告深圳市嘉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务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嘉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陈雪芬、吴捷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嘉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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