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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嘉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112274-9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鄱执字第004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08
    发布日期 2018-06-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嘉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7655866.14元,二、被告深圳市嘉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公司支付30000000元流动资金借款期限内的利息1266887.72元;三、被告深圳市嘉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公司支付30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期限内的复息100368.24元;四、被告深圳市嘉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公司支付流动资金贷款28000000元的逾期罚息;五、被告深圳市嘉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29655866.14元的逾期罚息;六、被告深圳市嘉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公司支付律师费1789422元;七、如被告深圳市嘉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未能清还债务,原告公司有限权以鄱房他证鄱阳证字第A120036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从款优先受偿,被告江西省世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深圳市嘉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八、被告深圳市嘉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嘉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嘉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吴捷对上述被告深圳市嘉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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