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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华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102368****693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003民初961号
    案号 (2020)湘1003执13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限被告湖南华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彭石炎剩余货款680135.42元及延期付款利息177636.67元(利息从2015年12月10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3月1日止)。 二、驳回原告彭石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82.15元,减半收取6341.08元,由被告湖南华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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