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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华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章震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50236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471号
    案号 (2014)郴北执字第007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9-30
    发布日期 2016-08-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至2014年6月17日止,被告永兴县华鑫铅锡有限责任公司、章震云、谷云静应偿还原告汝城县诚信典当有限公司当金、典当综合费、利息共计8150000元(此后的典当综合费、利息继续每月按4.2%支付至还清之日止)。 二、本协议签订之日,被告永兴县华鑫铅锡有限责任公司、章震云、谷云静支付原告汝城县诚信典当有限公司1150000元,当金7000000元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还清,典当综合费及利息按第一条的标准支付。 三、本协议签订之日,被告永兴县华鑫铅锡有限责任公司、章震云、谷云静支付原告汝城县诚信典当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指一审的律师费)150000元。由被告永兴县华鑫铅锡有限责任公司、章震云、谷云静直接支付至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账号。 四、如被告永兴县华鑫铅锡有限责任公司、章震云、谷云静未按上述一、二项还款,则继续每月(从2014年6月15日起)按未还清当金的4.2%(典当综合费与利息)付至还清之日止。 五、诉讼费69900元,减半收取349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950元,由被告永兴县华鑫铅锡有限责任公司、章震云、谷云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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