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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10079****11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104民初4223号
    案号 (2020)鲁0104执1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5-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艳芝、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槐荫支行借款本金171946.62元及利息、罚息等34959.75元(计算至2018年8月8日);二、被告李艳芝、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槐荫支行利息(以171946.62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三、被告李艳芝、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槐荫支行律师费2000元;四、被告山东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李艳芝、王杰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4元,减半收取计2252元,诉讼保全费1670元,合计3922元,由被告李艳芝、王杰山东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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