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95650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玄民初字第00807号 |
案号 | (2016)苏0102执222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06 |
发布日期 | 2017-02-26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原告姚静堃、丁顺宝、丁睿与被告南京泰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5日签订的关于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88号1-01幢地下负三层380室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撤销原告姚静堃、丁顺宝、丁睿与被告南京泰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5日签订的关于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88号1-01幢地下负三层381室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三、被告南京泰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姚静堃、丁顺宝、丁睿购房款469325元并支付利息(以46932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返还时止); 四、被告南京泰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姚静堃、丁顺宝、丁睿物业服务费及公摊水电费损失2455.29元; 五、被告山东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南京泰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姚静堃、丁顺宝、丁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981元,由原告负担2363元,被告南京泰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山东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38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