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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华中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肖秀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777480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564号
    案号 (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1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16
    发布日期 2015-05-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东开民二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武汉工贸职业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长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三、武汉工贸职业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长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付律师代理费100000元;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东开民二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第二、四、五项,即:二、武汉工贸职业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长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借款本金2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6.24%的标准,从2012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指令给付之日止,已支付的54667元从中予以扣减;四、湖北长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武汉华中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房地产(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华茂商城2号楼1层40号、45号、49号、90号的商铺,他项权证号:武房他证硚字第2012000074号)在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武汉工贸职业学院的债务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武汉工贸职业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长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借款本金2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6.24%的标准,从2012年1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54667元从中予以扣减; 四、湖北长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武汉华中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房地产(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华茂商城2号楼1层40号、45号、49号、90号的商铺,他项权证号:武房他证硚字第2012000074号)在本判决第一、三项所确定的武汉工贸职业学院的债务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湖北长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4275元,由湖北长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427.5元,武汉工贸职业学院负担3084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武汉工贸职业学院负担。武汉工贸职业学院上诉缴纳的上诉费2300元,由其自行负担。湖北长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诉缴纳的上诉费2800元,由湖北长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80元,由武汉工贸职业学院负担2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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