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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河子开发区绿城聚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44838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兵0601民初1473号
    案号 (2020)兵0601执3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疆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9
    发布日期 2020-12-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疆西域广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9500000 元,利息292500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8月2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合计19792500元; 二、被告石河子开发区绿城聚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新疆西域广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并以其出质的股权进行拍卖、变卖后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 三、被告石河子开发区绿城聚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辉对被告新疆西域广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7027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752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被告新疆西域广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石河子开发区绿城聚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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