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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光大华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乃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74938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12民初18302号
    案号 (2017)京0112执80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01
    发布日期 2017-1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光大华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对编号为2014年石金字第(74)号借款合同中沈中华应偿还原告北京石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75%为计算标准,自2014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2015年10月12日止)、罚息(以300万元未给付金额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计算标准,自2015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及公证费6000元向原告北京石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被告光大华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石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石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74元,由被告光大华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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