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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运政罚〔2021〕04453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6日9时42分,诸暨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诸暨市十二都地方驾校分校场地对浙A3765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金幼祥,车辆所有人是杭州浙一水建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6月29日诸暨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浙一水建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东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9
    决定机关 诸暨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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