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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壳(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69****927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3民初4973号
    案号 (2021)津0103执2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日期 2021-04-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壳(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借款本金6000000元; 二、被告新壳(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利息70062.5元、罚息238687.5元、复利6389.6元,及自2020年4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复利(按涉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额度使用申请书》、《展期合同》约定标准计付); 三、被告天津国际名众控股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焱丰永晟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万网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赵立武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壳(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0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壳(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国际名众控股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焱丰永晟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万网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赵立武承担。公告费720元,由被告天津市焱丰永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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