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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00072****77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方圆执字第00284号
    案号 (2019)粤03执45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20-05-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应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出具本执行证书: 一、被执行人:债务人/出质人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二、执行标的: 1、应付未付的初始交易本金746,600,000.00元; 2、初始交易日至2018年1月22日(不含),因逾期支付2017年9月20日(含)至2017年12月20日(不含)期间季度利息所产生的应付未付违约金21,735.84元; 3、初始交易日至2018年1月22日(不含),2017年7月19日(含)至2017年7月24日(含)期间、2017年8月3日(含)至2017年9月19日(含)期间、2017年11月2日(含)至2017年12月24日(含)期间因低于预警线所产生的应付未付违约金679,023.52元; 4、2018年1月22日(含)至2018年7月5日(不含),[1]2018年6月20日(含)至2018年7月5日(不含)期间应付未付利息2,177,583.33元;[2]因逾期支付2017年12月20日(含)至2018年3月20日(不含)期间季度利息所产生的应付未付违约金106,699.88元;[3]2018年1月22日(含)至2018年7月5日(不含)因低于平仓线所产生的应付未付违约金61,221,200.00元;[4]2018年3月26日(含)至2018年7月5日(不含)期间因未办理限售股解除限售手续产生的违约金36,359,420.00元。本条执行标的应以受法律保护的年利率24%为限,故本条执行标的之最终执行金额为59,997,605.56元[计算方法为:应付未付本金746,600,000.00元*年利率24%/360天*自2018年1月22日(含)至2018年7月5日(不含)的164天-2018年1月22日(含)至2018年7月5日(不含)期间已支付利息金额21,630,661.11元]; 5、自2018年7月5日(含)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不含)为止的利息与本金逾期违约金、利息逾期违约金、因未办理限售股解除现售手续产生的违约金。本条执行标的应以受法律保护的年利率24×修,故本条执行标的之最终执行金额的计算方法为:应付未付本金746600,00000元×年利率24%/360天*自2019年7月5日(含)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不含)为止的实际天数; 6、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固定代理费350,000.00元以及4,300,000.00元的风险代理费,以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4月22日所签《委托代理合同》第四条律师代理费用的约定为准。 7、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实际支付的522,620.00元公证费。 三、可供执行的标的物: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包括其向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共计111,989,400股银河生物股票(代码为000806),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8日所出具的、业务单号为428000002665的《质押证券情况》表所记载的内容为准,且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等质押股票及其孳息以及后续存在的送股、转增股份和现金红利等,对其折价、拍卖或鼓卖后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四、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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