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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00072****77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107民初1522号
    案号 (2019)桂0107执22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24
    发布日期 2019-07-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董天镭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300元、2017年3月至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万元、拖欠工资277369.07元、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34482.76元(以上款项共计587151.83元); 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董天镭赔偿失业金损失14112元; 驳回原告董天镭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履行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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