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海南博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6000068****397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琼0108民初1148号 |
案号 | (2020)琼0108执恢2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海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宏波、林雅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余额1259998.14元及截至2017年1月23日的利息208848.67元、罚息683.76元、复利50.67元。 二、被告杨宏波、林雅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的计算标准为:以本金1259998.14元为基数,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2%的标准计付,罚息利率按利息利率的50%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海南博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宏波、林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26元,由被告杨宏波、林雅、海南博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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